● 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

本公司評估所屬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,除要求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依據「職業道德規範公赧第十號查核與核閲之獨立性」之規定提供「獨立性聲明書」,以及參閱會計師審計品質指標與資歷,並依下列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標準進行評估。

1. 審計小組成員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未有下列情事:
    (1) 持有本公司直接或間接重大財物利益。
    (2) 與本公司或董監事、經理人間,有影響獨立性之商業關係。
2. 在審計期間,審計小組成員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未擔任本公司之董監事、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。
3. 審計小組成員與本公司之董監事或經理人未有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。
4. 審計小組成員未
收受本公司或董監事、經理人或主要股東價值重大之饋贈或禮物(其價值未超越一般社交禮儀標準)。
5. 審計小組成員已執行必要之獨立性/利益衝突程序,未發現有違反獨立性情事或未解決之利益衝突。

經確認審計小組成員無違反獨立性要求,以及參考會計師審計品質指標資訊,確認會計師及事務所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結果業經115年1月13日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後,並於同日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。